【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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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核心内容框架总则 申请原则:不动产登记以当事人申请为基本原则,但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一致性:房屋、构筑物、森林等定着物须与其依附的土地或海域一并登记,确保权利主体统一,避免权属分割。
一体登记要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这一要求有助于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登记簿的编制与管理: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管理以及登记程序等相关内容。
总则核心内容立法目的与依据细则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房屋与登记的定义 房屋范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部分)。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总则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登记方式 房屋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和窗口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助办理或窗口办理。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3、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008年建设部第168令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是由建设部于2008年1月22日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通过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开始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1日的部门法规《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已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废止文号000013338/2019-00328)。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旨在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于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中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分析:“使用的是孔板建材,建成时间超过21年”,这是浙江省“全拆重建”的标准,也是所谓危房的标准。所以浙江省之所以出台这个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造危房,保证民众们的安全。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与适用范围: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管理。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登记程序与要求:规定了房屋登记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为房屋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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